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同政办〔2019〕3号)》文件规定,我局现开展2021年度(实际发生为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配套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在同安区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规模以上企业且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比2019年增长10%(含)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企业已获得厦门市科技局2021年度各批次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拨款,且未申报区级配套补助部分。
二、申报材料
采用系统在线填报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网络申报材料的内容与纸质材料应保持一致。
1、在线填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同企云平台(网址:https://www.taqyfw.com/),点击首页“同安区2021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进入申报通知,点击下方“网上申报”进入惠企扶持项目服务平台申报,此前未注册的先进行企业基本信息注册,待系统审核通过后点击“企业登录”,按要求填写上传有关信息和pdf格式的材料文件(市级补助多批拨款的合并申报,PDF文件合并做成一个上传)。企业在线填报后,由工信局进行线上初步审核,初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通过系统后台向企业反馈问题信息,由企业根据要求改正和重新提交材料,直至审核通过。
2、纸质申报:在线填报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后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段内(另行通知),打印如下带水印的线上审核后的纸质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报送。
1、企业研发费用配套补助申请表(在线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020年度统计报表B103(服务业为F103)或相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如果已体现了2019年度数据,则可以只提供2020年度审计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A100000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度和2020年度,加盖企业公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A107012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9年度和2020年度,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获得市科技局关于2021年度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的红头文件、附件页及补助经费到账凭证(加盖企业公章);
6、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并用抽杆文件夹夹好成册,一式一份。
三、网上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2年8月8日-2022年8月18日。
四、纸质材料报送地址
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6室或205室(同安区银湖里71号)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7010611 技术电话:7012699
五、其他事项
1、2020年度(实际发生为2019年)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有余额未申报的企业本次一并申报配套补助,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申请表详见本通知附件2,其他纸质材料按照《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批企业研发费用配套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链接:
http://www.xmta.gov.cn/zc/tzgg/202107/t20210723_795082.htm。本次申报后,今后将不再受理2020年度企业研发经费配套补助。
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该企业将被列为失信行为企业,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请资格。企业获得市科技局企业研发经费补助后,如在核查时出现问题被追回,我区的配套补助部分也相应追回。
附件1: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同政办〔2019〕3号)
附件2:2020年度第三批企业研发费用配套补助申请表
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