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现就2021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以下简称“研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企业仔细阅读本通知及附件《2021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注意事项》。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费用投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具有较为完善的研发活动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所属2020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不小于100万元(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
3、在2021年5月31日前,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局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2021年研发费用补助标准为:根据企业2020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其中,基础部分按10%、增量部分按12%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企业,补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
基础部分计算口径。以补助所属年度(即2020年度)的上一年(即2019年度)研发费用作为计算基数;若所属年度研发费用比上一年下降或上一年未申请研发费用补助,则以所属年度的研发费用作为计算基数。
增量部分计算口径。以补助所属年度较上一年研发费用的增量作为计算基数;若增量为0或负数,则增量补助为0。
(一)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信息表(在线填报)
(二)附件(请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后上传):
1、承诺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0年修订)中部分表格:
(1)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2)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3)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税务部门提供的2020年度纳税证明(所属期)
特别说明:
1、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2、无需提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鉴证报告》。
登录“i厦门”(https://www.ixiamen.org.cn)—“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 —“立即访问” —“法人账号”登录。登录后选择“资金申报”—“项目管理”—“项目申报”—“市科技局”—“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特别说明:
1、请企业提交前务必确认所有数据及信息无误,审核通过后企业不能再修改。
2、填报材料经审核需修改完善的,系统退回并发送短信至联系人手机,企业应于2日内按要求补充再次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填报,企业填报入口关闭。
3、企业须在填报期限内填报,逾期未填报无法获得补助。
4、已获得2021年第一批(提前拨付)研补资金的企业,也须在填报期限内完成填报。
2021年6月24日-7月9日
1、研补资金拨付前,市科技局按查重原则进行查重,并核查企业信用信息。对于存疑企业,视情开展核查。查重原则为研补与当年度企业获得的市级研发类补助“就高不重复”;与集成电路产业政策中研发相关补助择一享受;已获得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在会计处理中应作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不能享受研发费用补助。
2、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及核查情况,分批拨付补助资金。
3、每批拨付前先公示当批拟补助企业名单,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4、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拨付手续,逾期无法获得补助。
咨询受理:厦门市技术创新协会
电话:2058997、2029802、2201526、2029035、2056133
地址:思明区虎园路2号科技大院5号楼406室
责任处室:市科技局资配处
电话:2021878
监督电话:2021808(局信访) 2031996(驻局纪检组)
附件:2021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注意事项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23日
2021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注意事项
研补信息填报完成后,企业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研发费用、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备。因企业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导致无法拨付的,无法获得当批补助。
每批次拨付前,均须核查企业信用等信息,如属于以下情况的,不予拨付当批及以后批次研补。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企业,包括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认定非正常户、黑名单、经营异常、提供虚假材料被处罚、虚开及使用增值税发票被处罚、欠税资金高于10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黑涉恶或3年内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的企业;科技扶持资金限制申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企业。
1、企业须接受和配合科技、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企业对研发活动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如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留存备查资料须存于企业本部。
1、研补拨付前,如发现企业填报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存在严重问题的,不予拨付当年研补,并取消其后3年享受研补资格。
2、已获研补企业,如后续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核减的,企业应及时退回相应补助资金;未按时限退回的,取消其后5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追缴。
3、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企业,市科技局将全额追缴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其后5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